法例與舊聞數則

anyone
夸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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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anyone » 週三 15 10月, 2014 12:04

鄧 sir , 你係讀書人,講道理,講法例是對的,但面對一個K形制度出的的政府,無恥嘅議員,令人信心盡失的執法者,再配合食花生心態的旁觀者,和冷言冷語不問事實的市民,會否心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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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登凳
夸克星
文章: 9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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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鄧登凳 » 週三 15 10月, 2014 12:39

書生只懂抄書, 中央話支持香港政府依法施政... 咁書生就要抄所依的法:
基本法 寫:第二十七條
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第二十八條
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香港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監禁。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居民的身體、剝奪或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禁止對居民施行酷刑、任意或非法剝奪居民的生命。
當有警員涉嫌觸犯基本法28條及212章19條傷人罪時, 警務處處長應依的法,
232章 警隊條例 寫:條: 17 停職
(1) 如處長認為基於公眾利益的需要,非憲委級警務人員的警務人員應立即中止行使其職權及職能,他可在以下情況下停止該警務人員行使其職權或職能─ (由1982年第12號第3條修訂)
(a) 有針對該人員的紀律處分程序或刑事法律程序正在或即將提起;或
(b) 該人員就與其身為警務人員的職責有關連的行為成為某項查訊的對象,或該人員是某項就其被舉報、指稱或懷疑犯罪而作的調查的對象。
沒有合理地行使法定權力是失職, 是沒有依法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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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登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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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鄧登凳 » 週三 15 10月, 2014 21:02

警察什麼情況下停職? 又抄舊聞:
2014年09月12日 蘋果日報 寫:警形象大使 被控玩鐵騎
被譽為警隊新進形象大使的見習督察,涉嫌酒後在中環蘭桂坊騎上一輛警察電單車,並不斷左右搖晃,令原本固定位置的托架鬆脫,電單車向前溜並翻側壓着自己。其他同袍接報到場調查,他繼續大吵大罵,又涉向同袍爆粗,終因干預汽車與醉酒及行為不檢兩罪被拘控。....

原駐守九龍城警區,現已停職
原來醉酒同攪電單車重嚴重過用私刑打人.....

又或者是政治立場問題:
2014年10月07日 成報 寫: 「佔中」輔警已停職展紀律聆訊
就讀樹仁大學歷史系三年級的21歲沙田警署輔警楊逸朗,因為一張同警方握手的合照,被網民迅速「起底」,掀起一場「臥底風雲」。他表示,「現在好大壓力,驚被人打」。他沒料到合照會在網上惹來巨大迴響,又強調自己已遞了辭職信。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許鎮德回應事件,稱對方已被停職 ,稍後會展開相關紀律聆訊...
咁點樣令人信是「會不偏不倚公道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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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登凳
夸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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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鄧登凳 » 週五 24 10月, 2014 13:53

2014-10-20信報 寫:特首梁振英接受亞洲電視英文台訪問時表示,難以就政改向人大常委會提交「補充報告」,因此舉會令到政府只理會社會上某部分人的聲音,忽略其他市民意見。
2014-10-21CCTVB 寫:林鄭月娥指政改咨詢報告已遞交予人大,故不存在空間提交補充報告。但由於近日的罷課及佔領行動是相當大規模的社會運動,已造成極大影響,政府願意向中央提交報告,就本港發生的事情及市民訴求向國務院港澳辦提出,讓人大作參考。
給人大參考的報告和補充報告的分別...
和以下這宗兩年前舊聞, 有關失效和撤回的分別, 有沒有雷同呢?
2012-9-28信報 寫:開展德育及國民教育委員會昨天召開第二次會議,初步得出兩項共識:一、國民教育科毋須官方課程指引,現有指引等同失效;二、由於毋須官方課程指引,故不建議政府作出修訂或檢討。至於會否使用「撤回」的字眼,委員會主席胡紅玉說,公眾可各自表述。
:P :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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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鄧登凳 » 週三 29 10月, 2014 13:54

新聞人物的舊聞:
2014-7-4 新報 寫: 在昨日的答問大會上,特首梁振英被自由黨田北俊追問會否因政改觸礁而辭職或不連任特首,...
田北俊則認為,政改是現屆政府最重要的任務,政府或特首應對此成敗負責,「既然你說不負責,我當然要接受」,但希望梁振英承諾,若政改原地踏步,2017年不要參選特首。
當然, 政改原地踏步, 最大得益者就是可以有望靠六百多票連任的人。所以如果某人承諾原地踏步就不參選, 那就可清楚表明是真心真意推動政改。

為何不表態? 司馬超之心...

田少看得通, 要阿爺出來叫收聲...但為什麼有些人看不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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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鄧登凳 » 週二 04 11月, 2014 16:34

一位擁有加拿大學士學位, 中文大學碩士, 中國社會科學院博士的名門之後...
2014-10-30 財經日報 寫:蔣麗芸再語出驚人:「真普選」是香港人發明
...蔣麗芸表示曾在網上搜尋過甚麼是「真普選」,發現原來「真普選」是香港發明、由學民思潮黃之鋒提出,全世界沒有真假普選之分...
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寫:第25條:
每個公民應有下列權利和機會,不受第二條所述的區分和不受不合理的限制:
  (甲)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公共事務;
  (乙)在真正的定期的選舉中選舉被選舉,這種選舉應是普遍的和平等的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以保證選舉人的意志的自由表達;
...
見http://www.un.org/chinese/hr/issue/ccpr.htm

唔通「真正...普遍...選舉」唔係真普選? 定她的互聯網供應商河蟹咗聯合國的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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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登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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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鄧登凳 » 週四 11 12月, 2014 18:12

兩條法例:
232章 《警隊條例》 63 條: 對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襲擊等或以虛假資料誤導警務人員的罰則 :
任何人襲擊或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或協助或煽惑任何人如此襲擊或抗拒,或在被要求協助該執行職責的人員時拒絕協助,或意圖妨礙或拖延達到公正的目的而提供虛假資料,以蓄意誤導或企圖誤導警務人員,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245章 《公安條例》 18 條: 非法集結
(1) 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由1970年第31號第11條修訂)
(2) 集結的人如作出如上述般的行為,則即使其原來的集結是合法的,亦無關重要。
(3) 任何人如參與憑藉第(1)款屬非法集結的集結,即犯非法集結罪─ (由1970年第31號第11條修訂)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及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3年。
另立法會議員被判監禁一個月以上, 可經立法會出席三分二議員通過解除其議員身分。而如果有七名泛民議員被判監, 42名建制派議員己是議會的三分之二。

kai
白矮星
文章: 849
註冊時間: 週五 28 3月, 2008 15:35

文章 kai » 週五 12 12月, 2014 09:42

在大家討論所有事項之前 , 有否查清楚為何會有人發起一個叫 佔領運動的事件 , 最初發起人的聲明及所有內容有看過嗎??
你們認為真的有做過有關普選的工作嗎??? 政治既程序安排又為何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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